1、技術負責人要求:8年以上從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高工或者一級注冊建造師。
工作經歷滿足下列之一即可:
(1)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地上8~11層的民用建筑工程2項; (2)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項或高度35~50米(不含)的構筑物工程2項;
(3)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(不含)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2項;
(4)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(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)的建筑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~21米(不含)(或鋼結構單跨21~24米(不含))的建筑工程2項。